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18856号
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民族开发区族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将剩余的案件受理费259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