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46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计5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