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480号之一 原告:**连,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德蔬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街145号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连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万德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连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 判 长  匡 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