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480号之一
原告:**连,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德蔬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大街145号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连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源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万德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连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 判 长 匡 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