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05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