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䔐志强、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05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