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民申3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南开房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1民终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证人**是分公司领导,是当时公司的决策者,证人**是亲历者和公司决定的实际执行者,再结合一审中提供证人**和**的书面证言,可以证明公司欠***1.8万元的事实。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对本案予以再审。
南开房屋公司提交意见称,***所述事实不存在,南开房屋公司系国有企业,不存在要求职工个人用车辆抵债的情况。***原审中未提交购买车辆的相关手续,甚至连车牌号都记不清楚。2002年***通过买断方式与南开房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至今已有十余年,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原审及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证人证言属于孤证,且所有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申请再审提交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开房屋公司偿还欠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审审理中,其仅提供两份书面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不能提供购车相关手续、不能说明车辆牌照号码、无公司向其支付8000元款项的凭证,南开房屋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亦不予认可,原判决认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阶段,***提交**、**书面证人证言两份,欲证明南开房屋公司用***的汽车抵债2.6万元。经审查,***仅提交书面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