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津0104民初849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6869.4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1日,案外人天津市同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销。此前,其为被告提供水泥、沙子、瓷砖、护栏等货物,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委员会(塘沽区域)新港一小2017年学校维修工程项目等。天津市同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全额开具了发票,被告已使用该发票进行了抵扣,但其未足额支付货款,尚欠176869.46元尾款未付。2018年4月30日,原告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该债权。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该债权,被告以“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尚未与结算,暂无法支付尾款”为由拒不履行债务,告知原告待其与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结算完毕后再履行债务。涉案项目早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23年2月,在原告主导下,被告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委员会达成变更协议。此后,被告已取得全部工程款项,故其应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未果,遂成讼。 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在原告先向被告支付退货款37585.46元的基础上,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认可并向被告支付了37585.46元退货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6869.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7元,已减半收取计1918.50元,由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原告***确认收款账户为原告***名下交通银行河北支行62×××95的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或可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