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13219号 原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六十六号餐饮有限公司推荐),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纷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慧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一大道与李港铁路交口北侧1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慧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3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计8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