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13219号
原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六十六号餐饮有限公司推荐),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纷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慧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一大道与李港铁路交口北侧1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慧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3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计8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