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瑛诚建工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瑛诚钢结构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801民初2534号
原告:西双版纳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景洪市民航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蔡辅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睿、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瑛诚钢结构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108号锐钧商务大厦21楼J,K。
法定代表人:张志根。
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双版纳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瑛诚钢结构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雁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鲁乔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