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瑛诚建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银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瑛诚钢结构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喜银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瑛诚钢结构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5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55号
原告深圳市喜银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瑛诚钢结构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中集模块化房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喜银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喜银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4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贺 琼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