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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羿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984号
原告湖北羿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中建广场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羿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湖北羿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羿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羿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原告湖北羿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姚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