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804民初668号

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小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伟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平,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星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黎、黄先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合同款160926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2778元(以1609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计算至2020年6月6日,共150天,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荆门市星球·世界城一期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对设计范围、设计面积及设计单价进行了约定,设计费暂定为4499000元,最终设计费根据实际设计面积×设计费单价进行据实结算。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分为四阶段支付。合同还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2016年6月6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在第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将本项目设计费总价调整为210万元整,此价格为固定包干总价,分四个阶段进行支付。2016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2万元合同款,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了设计工作,设计过程中,因设计面积、设计方案发生了一些变更,2018年8月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1份补充协议,协议对最终的设计面积、设计单价及相关增补部分的工作量与费用进行确定,至今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本项目设计费168万元。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荆门市星球·世界城二期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对设计范围、设计面积及设计单价进行了约定,设计费暂定为642700元,若因甲方对已确认的设计阶段的内容提出修改或否定,造成乙方工作量的增加,甲方另行支付乙方设计费。设计费支付方式为分四个阶段进行支付。合同还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2018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合同款,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了设计工作,设计过程中,设计面积、设计方案发生了一些变更,原告根据变更要求完成了设计任务,并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至今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本项目设计费342710元。2020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对最终完成的荆门星球项目一期、二期室内装饰设计面积进行了最终确认。根据双方最终确认的面积,一期设计费总额应为:2867069元,二期设计费总额应为:764901元,减去被告已支付金额,一期还欠设计费1187069元,二期还欠设计费422191元,共欠设计费1609260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已将各阶段设计成果交付被告,被告项目已完工,并早已开业经营,而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设计费,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无异议;2、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合同价款的数额还需要核实,根据被告公司的财务只欠原告707990元,违约金的计算基数需要核对,对于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降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3日,原、被告就荆门星球世界城一期室内装饰设计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将该项目的设计发包给原告设计,总设计周期为90日历天,设计内容包括:1、南北区商业室内公共区域(中庭、走道、电梯前室、公共卫生间等)地面、天花、主柱精装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2、星光步行街地面、天花、立柱等精装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3、二次机电方案设计及施工图;4、导向标识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5、专业灯光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同时提供装修概算及材料明细表、配合被告施工招投标工作及后期驻场服务。设计费用暂定249.9万元,最终设计费用根据实际面积×设计费单价进行结算。室内公共区装饰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按单价进行结算。室内公共区装饰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按不同区域分别计价。其中新世界百货按60元/平米计价,预估设计面积17500平米;星光步行街按65元/平米计价;北区商业按35元/平米计价;SOHO(不含SOHO样板间)和写字楼按120元/平米计价,作为赠送项,不计入设计费总额;商业室内公共区二次机电设计,新世界百货、星光步行街和北区商业均按7元/平米计价,其中新世纪百货预估设计面积为17500平米。导向标识设计为15万元;专业灯光设计为28万元。施工阶段驻场服务按每人每月1万元据实结算。设计费按进度分四期支付。首期预付款20%即499800元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收到预付款作为设计人开工的标志。室内方案效果图、导向标识方案、专业灯光方案全部确认后10天内支付30%即749700元;室内装饰施工图、装饰末端水电施工图、导向标识施工图、专业灯光施工图、二次机电施工图全部完成经消防审查通过后10天内支付30%;剩余尾款20%于本合同范围内的室内装饰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清。逾期付款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同年6月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总金额调整为210万元,合同总价为固定包干价。付款的时间节点与付款比例与主合同一致。2018年8月7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将原设计合同约定的室内公共区装饰设计单价60元/平米变更为50.4元/平米;室内公共区二次机电设计单价由7元/平米变更为5.9元/平米;新世界百货的设计面积原预估为17500平米,现核定面积为24700平米;2、因原南区商业(新世界百货)已确认设计成果后商业形态改变,部分方案设计变更,根据实际修改工作量为一层出入口处190平米,单价50.4元/平米,室内公共区增加机电点位修改工作量为1.5万元;3、增加外街一层出入口设计方案内容,面积为1195平米,单价为65元/平米;4、增加室外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导向标识设计,内容为方案及施工图价格为10万元。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条款与主合同条款相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实以主合同为准。依据上述三份协议,原告主张被告应对第一份设计合同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867069元,被告已付168万元,尚欠1187069元。被告主张一期设计费为210万元,已付169万元,除原告认可的168万元付款外,被告另给付原告1万元购物券,尚欠原告一期设计费为41万元。

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就荆门市星球世界城二期室内装饰设计项目另行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将二期室内装饰设计发包给原告,设计费用为642700元,其中室内装饰设计(提供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的)按54.6元/平米计算;只设计地面的按18元/平米计算;室内公共区二次机电设计按5.9元/平米计算。付款方式为分四期付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30%,即192810元;室内方案效果图方案全部确认后10日内付30%,即192810元;室内装饰施工图、装饰末端水电施工图、二次机电施工图全部完成审查通过后10日内付30%,即192810元;剩余尾款10%,即64270元,于本合同范围内装饰工程完工后10天付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一期设计合同相同。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设计费用约定为“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642700元,本设计费已包含税费。”被告对设计的每一阶段签字确认后,原告即开始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若因被告对已签字确认的设计阶段的内容提出修改或者否定,造成原告工作量的增加,被告另行支付原告设计费,具体金额双方协商解决。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经实测,原告设计的面积大于原合同的面积,但双方未就增加的设计费协商一致。原告主张被告应付第二份设计合同的价款为764901.5元,被告已付342710元,欠付422191.5元。被告主张第二期设计费为642700元,已付342710元,尚欠二期设计费299990元。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双方在第二期设计合同中还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增付设计费事宜。在未签订补充协议前,发包人已要求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费用标准向设计人增付相应设计费。经双方实测,原告第二期室内装饰设计(附有设计方案与施工图)面积与室内公区(二次机电设计)面积均为12643㎡。若按照室内公区装饰设计54.6元/㎡、室内公区(二次机电设计)5.9元/㎡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用为764901元(12643㎡×54.6元/㎡+12643㎡×5.9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6.5.13)、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8.9.30)、收款清单设计面积确认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被告应支付的设计费用如何确认;2、被告已支付了多少费用;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否调整。

关于焦点一,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设计费用为2867069元,支付第二期设计费用为764901元;被告抗辩,第一期设计费用为包干价210万元,第二期设计费用合同约定为642708元。关于第一期设计费用,因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协议),对设计费用的约定进行数次变更,故应以双方于2018年8月7日最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依照该协议,其设计费用的组成包含了三个部分:1、包干基础价210万元;2、因实际设计面积增加、设计单价变更所增加的设计费用:218110元[(50.4元/㎡×24700㎡-60元/㎡×17500㎡)+(5.9元/㎡×24700㎡-7元/㎡×17500㎡)];3、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增项费用202251元(190㎡×50.4元/㎡+1.5万元+1195㎡×65元/㎡+10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第一期设计费用为2520361元。第二期设计费用因设计面积已发生变更,双方亦重新达成协议,故应据实结算。原告主张按实际面积计算费用并无不当,故本院确认二期设计费为764901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总设计费用为3285262元(2520361元+764901元)。

关于焦点二,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一期设计费168万元;被告抗辩,除原告自认的168万元之外,被告另通过给付购物券的方式支付了1万元,因被告未举证证明以购物券给付原告1万元的事实,故本院确认被告付一期设计费为168万元。双方对第二期设计费已付款342710元无争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已付款总额为2022710元(1680000元+342710元),尚欠原告设计费用为1262552元。

关于焦点三,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设计费,造成了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按每日2‰标准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调整后本院参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26255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12625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2625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自2020年1月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6元,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10元,被告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克斌

人民陪审员  张安民

人民陪审员  韩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明月 书记员戴晴

附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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