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11栋知音办公大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附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000017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048.11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2660.72元后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16日,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为2022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裁委员会(2020)***字第000001786号裁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对***裁委员会(2020)***字第000001786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浩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