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某某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811民初17420号 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计公司)与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某某物流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1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802.69元(违约金以11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编号:JN****035),合同约定: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作包括B户型:30m2;E户型:50m2;F户型:40㎡;共计:120m2;看房通道/景观造景部分共117m2,合同总金额为含税37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分四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了样板房及看房通道的软装物品的设计制作、采购、运输、安装、陈设摆放等工作,并向被告提交了本项目软装(汇总)清单,被告于2021年6月6日予以全部验收合格签字确认,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验收阶段合同款92500元以及质保金18500元共计111000元未支付。原告已多次积极主动与被告就尚欠合同款事宜进行协商沟通,但被告均以其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使双方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辩称,对于原告诉求111000元,未到付款节点,不应支付,按照合同第3页的约定,双方验收后付款,目前双方未验收,对于未付款,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答辩人对于未付款没有过错,不应支付任何利息,原告诉求的利息的利率及起算时间均没有证据证明,不应支持。付款时间应以验收合格及开票两个条件均具备时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23日,原告某某设计公司(乙方)与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甲方)签订《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及要求1.1工程名称: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山东省济宁市;1.3工程面积:本次招标的样板房为B户型(30㎡)、E户型(50㎡)、F户型(40㎡),共计120㎡;看房通道/景观造景部分共117㎡。第四条合同价款4.1本合同总金额:人民币37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税率:13%;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327433.63元整;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42566.37元整。合同价款包含内容:乙方理解并实质上响应了合同文件全部要求的情况下,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直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均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采购落实、运输搬运、现场铺设安装、后续服务等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还包括工程风险费、材料设备运输费(含二次运输费)、脚手架搭设费、现场环卫费、工程排污费、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保证工期措施费、建筑垃圾外运费、拆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时间调整及夜间施工增加费等费用。还包括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因素发生的所有措施性费用以及技术规范要求和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的措施性费用。第五条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5.1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111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整作为定金。5.2交货付款,付款额为交付货物部分的40%即人民币148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肆万捌仟元整。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请款及其他相关资料后10天内拨付货款。5.3验收付款,付款额为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92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九万贰仟伍佰元整。乙方应在整个软装系统空间安装摆放完成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支付验收付款要求,并且乙方须满足甲方要求。5.4最终付款,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无息)即人民币18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甲方应在保修期满的七天后,根据保修期内的结算情况与乙方一次性结清,但乙方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取得买方签署的质保期期满后合格证。保修期为1年。5.4.1上述支付款项可按实际供货情况分期分批拨付和结算。5.4.2因乙方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安排进行相关工作,甲方有权推迟支付相关款项,直至**段的工作。5.4.3乙方在收取合同价款时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第九条双方责任及权利9.1.2甲方现场代表为***,协调有关工作,负责工程的进展及监控,组织甲、乙及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会议,及时提出安装过程中的整改意见。9.2.6乙方派驻现场代表为***,乙方派驻现场的代表不允许更换,并必须全面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案涉合同对软装制安工作要求及售后服务、双方工作、软装制安质量检查及验收、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合同签署后,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某某设计公司支付共计259000元。 2021年6月6日,原告某某设计公司向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出具工程签收函,内容载明:“应贵司工作指示要求,我司于2021年6月6日完成了本项目D户型、E户型、F户型样板间及看房通道的软装物品(家具、灯具、窗帘、地毯、挂画、饰品、床品布艺)的运输、安装及陈设摆放工作,到货及摆放明细详见附件清单。请贵司进行相关签收确认。附件一: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D户型软装清单;附件二: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E户型软装清单;附件三: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F户型软装清单;附件四: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公区(看房通道)软装清单。”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在工程签收函签收确认处进行了数量核对确认。2021年9月10日,原告某某设计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出具付款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我司承建的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及看房通道软装设计及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JN****305),根据合同第五条款之约定现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故向贵公司申请支付:家私配饰物品制作安装完成费用共计¥111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元整)。 2022年12月2日,原告某某设计公司通过顺丰特快向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发出催款函,被告于2022年12月8日签收。2023年2月20日,原告某某设计公司委托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内容载明:“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以下简称‘某某托人’),就贵司委托某某托人承担济宁项目D地块2#楼公寓样板房精装修室内设计项目和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项目中拖欠某某托人台同款事宜,特向贵司致函如下:根据某某托人向本所提供的材料,贵司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2021年4月23日与某某托人签订了《粤港湾·济宁项目D地块2#楼公寓样板房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约定及具体履行情况如下:一、《粤港湾·济宁项目D地块2#楼公寓样板房精装修室内设计合同》(以了下简称‘室内设计合同’),室内设计合同”约定:贵司委托某某托人承担济宁项目D地块2#楼公寓样板房精装修室内设计工作(以下简称‘样板房设计项目’),包括B户型:24.64m:E户型:40.27m;F户型:32.78m;共计:97.69m;含税设计费为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合同还对设计费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托人依约开展了样板房的设计工作,并向贵司提交了平面布置图、概念设计图、材料样板签收单、扩初图、效果图图册、蓝图签收单,贵司均予以签字确认。某某托人已依约完成“样板房设计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同时案涉样板房已于2021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但截至目前,贵司尚欠本项目设计费60000.00元未支付。二、《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约定:贵司委托某某托人承担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工作(以下简称‘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项目’),包括B户型:30m;E户型:50m;F户型:40m;共计:120m:看房通道/景观造景部分共117m:本合同总金额为3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合同还对双方工作、质量检验及验收等作出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某某托人依约开展了案涉样板房和看房通道的采购、安装、摆放等工作,并向贵司提交了系列合同软装(汇总)清单签收单,贵司营销部和物业部于2021年6月6日均予以交接签字确认。某某托人已依约完成全部设计及采购工作,同时案涉样板房已于2021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但截至目前,贵司尚欠本项目合同款111000.00元没有支付(某某托人已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开具92500元、2022年7月4日开具18500元发票并一并邮寄给贵司营销部吕朋)。综上,贵司就上述两个项目尚欠某某托人合同款合计171000.00元。某某托人已多次积极主动与贵司就尚欠合同款事宜进行协商沟通,但均未果。 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受某某托人的委托向贵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一、贵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某某托人已依约履行了上述两个项目全部合同义务并按期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和采购成果,贵司也已对设计成果和采购成果完成书面确认验收。但贵司至今未按照上述两台同约定向某某托人支付剩余合同款共计17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元整),已构成重大违约,给某某托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某某托人秉持友好协商的原则,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件七日内向某某托人支付17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元整)。二、若贵司未满足某某托人合理要求,某某托人将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委托本律所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手段公开、公平地追究贵司应当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届时某某托人将会采取包括保全查封或诉讼等相应的法律行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以及可能将贵公司列入失信名单等一切损失和责任)均应由贵司自行承担,故请贵公司慎重、及时、妥善处理上述事宜。”。 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于2024年2月24日签收了原告委托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收款回单凭证、工程签收函、付款申请书、催款函、律师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某某设计公司与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签订《粤港湾济宁项目公寓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某某设计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收款回单凭证、工程签收函、付款申请书及催款函和律师函形成证据锁链,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主张某欠合同款数额无异议,故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履行了案涉项目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的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案涉项目合同款的义务。 对被告依据案涉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提出原、被告双方未进行验收,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不能成立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于2021年6月6日在原告向其出具的工程签收函上进行了核对确认,案涉样板房于2021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且原、被告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亦到期。故被告上述抗辩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应承担向原告某某设计公司支付案涉项目设计费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某某设计公司要求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给付欠付合同款11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案涉项目样板间软装设计及采购安装服务,并向被告履行了出具付款申请书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义务,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在收到催款函及律师函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本院依法酌情认定自原告向被告最后一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2022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合同款11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8元,由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元,由被告济宁某某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