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4505号
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2024年10月23日,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