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181民初3779号
原告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安发特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市福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安发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康宁、郑耀东,被告秦皇岛市福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永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负有支付约定价款的义务。被告秦皇岛市福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安发特公司货款594757.5元事实存在,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对原告起诉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共识函对付款时间重新进行约定,但最终未形成一致意见,且购销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本院酌情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持逾期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94757.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9475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春慧 人民陪审员  朱爱林 人民陪审员  宗 权
法官助理沈晨 书记员罗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