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81执17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6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594757.5元及利息,缴纳案件执行费8348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存款和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合计603105.5元,或查封、扣留、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与执行标的金额603105.5元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绪凯
书记员  尤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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