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81执175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4757.5元及利息。 具体要素: 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失信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有到庭,目前共还款420000元(含缴纳执行费8348元),未全部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裁定冻结。 4.本院通过委托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工商、证券、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辆小型汽车(冀C×××××桑塔纳牌,注册时间2006年3月;冀C×××××捷达牌,注册时间2007年1月),因注册年份且久无处置价值且下落不明,本院未予以查封。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是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暂未提供。本院告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彭 洁
书记员 尤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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