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行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汪学好与安徽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9547号
原告:汪学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大伟,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海棠路与湖光路交口东南融智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EEM5E。
法定代表人:沈国锋,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学好与被告安徽行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汪学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林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