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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23民初2856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女,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李某2,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李颖欣,男,200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李某1,男,201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原告李某1之母。
上列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威亿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MA54GU21N,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察镇环城大道新寨段东侧翰林华府**018店;
法定代表人:余源,经理。
被告:广东省宇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958888292,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察镇大埔大道恒瑞大厦610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2、李颖欣、李某1与被告广东省威亿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宇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2、***、李某1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2、李颖欣、李某1以与被告广东省威亿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宇安实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2、李颖欣、李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2、李颖欣、李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