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高云林诉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6民初281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广,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京建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二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