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412857XU,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天马路**。
法定代表人:蔡道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5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2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0263元以及执行费654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秀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戴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