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412857X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天马路**。
法定代表人:蔡道富,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南京中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5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苏中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致本案无法执行。现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5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王培鑫
执行员  冯晨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