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尧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民初5701号
原告:尧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民心街249号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35QHD81。
法定代表人:蔡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永,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益军,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第三人:***,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尧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固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
尧固公司起诉要求:1、确认其与成都云德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人力资源委托协议》无效;2、**将2万元退还给尧固公司;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8日,**注册登记成都云德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德昇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占比100%。2020年12月16日,尧固公司与云德昇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委托协议》,约定云德昇公司向尧固公司提供第三人***监理工程师的人才证书,聘用工资为33500元;云德昇公司将人才所有信息上报尧固公司信息系统后3日内支付第一笔费用20000元;注册成功后第5日内再支付剩余聘用费用13500元等内容。2020年12月30日,经双方协商,尧固公司向云德昇公司转账40000元,其中20000元系***的聘用工资。云德昇公司将***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到尧固公司并收取费用,实质是挂证行为。《人力资源委托协议》应为无效合同,云德昇公司应将收取的20000元返还给尧固公司。因云德昇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1日注销。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本案尧固公司主张返还2万元款项的依据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仅是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故本案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是其他标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本案应由履行义务方即《人力资源委托协议》记载的受托人云德昇公司住所地法院或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倩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进伟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