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38462号
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龙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生。
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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