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石材商行、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2566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石材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大康路220号石材总汇1栋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LN884J。
经营者:杨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怀,广东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大雪(13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05XY。
法定代表人:晏绪飞。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石材商行与被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石材商行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民初35200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129.11元的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石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129.1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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