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填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1493号
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大雪(13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05XY。
法定代表人:晏绪飞。
被申请人:上海填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南路1338-1号11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UB56H。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
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填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2798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860.43元的财产。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超标的保全为由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所设766672121563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以人民币315860.43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龙美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