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大运石业有限公司、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4565号 申请人:深圳大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大康路220号石材总汇1栋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2152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大雪(13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05XY。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深圳大运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大运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16706.69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35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16706.69元的财产。2022年12月15日,申请人深圳大运石业有限公司以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所作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大运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