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937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百安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873693XF,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海景路77号荣域小区D区17栋3单元5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05XY,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大雪(13A)栋3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百安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66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百安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4387.38元;二、被告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百安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387.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1年9月15日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7625.88元。经确认,本案债务已和解履行完毕。因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4.38元。
本院认为,因本案债务已和解履行完毕,应将到账案款支付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14.38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