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727民初5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坝子乡玉丰村上坝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世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双河镇雁家嘴村1组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7********。
被告: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大雪(13A)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205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龙源精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4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6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成都市新津区天府农博园酒店幕墙项目工程系被告龙源公司承建,后龙源公司将该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进行施工。2022年8月,***雇请原告等人到该项目工地做工,口头约定原告工资报酬为300元/天,原告工作至2022年10月。2024年4月19日,经被告***结算并通过其微信与原告进行确认,扣除做工期间已付款项后,被告尚欠原告64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龙源公司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原告身份信息、被告人口户籍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手写工资结算表、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照等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经审查,原告所举的证据符合“三性”要求,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2年,原告***受被告***的雇佣在成都市新津区天府农博园酒店幕墙工程中为被告提供劳务。2024年4月19日,被告***于微信聊天群中向原告***等人发送手写工资结算表的照片,称:“这个是农博园工资,每个人的。”手写工资结算表载明:“农博园酒店幕墙项目(龙源精造装饰公司)......***64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劳务费,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向***提供劳务的事实,双方之间劳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劳务费用。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剩余款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6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给付劳务费,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2025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龙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请,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原告***所举示的证据,无证据证明被告龙源公司系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亦无法证明被告龙源公司与被告***间是否存在分包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64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