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东莞市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32571号
原告: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生,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2N。
法定代表人:熊某1。
原告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其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0.87元,原告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