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15068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速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KJ539U。
法定代表人:伏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扬,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52T。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辉,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
法定代表人:陈自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笑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速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速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和解,但还需对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速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95元(原告已预交22990元,应予以退回8995元),由原告东莞市速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单晓丽
审判员 邓剑锋
审判员 徐 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戍娜
刘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