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585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汇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8491367D。

法定代表人:王贵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文,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魏强,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杨中华,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强、杨中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起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强、杨中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家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达原

书记员 季珊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