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81民初2252号
原告:刘太山,男,汉族,1993年10月5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澄江市龙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顾尚发,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云南凌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校场中路2号北莲华庭C幢006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45596K。
法定代表人:胡贵,经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046758XU。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总经理。
原告刘太山与被告顾尚发、云南凌硕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因已收到赔偿款,刘太山于202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刘太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刘太山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太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太山负担。
审判员 张 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