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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锦文建设有限公司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欢乐唱娱乐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6204号
原告福建锦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延伸东段丽园广场6幢308号,组织机构代码:5709543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欢乐唱娱乐城,营业场所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侨光路绿洲大厦二楼、三楼。
经营者韦松,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锦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欢乐唱娱乐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以需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锦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福建锦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