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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福建锦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6民初357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申请人:***,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锦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江路2号电商园8号-5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0954391T。
法定代表人:邱伟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山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百亿新城C区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687516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锦文建设有限公司、东山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锦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9028.34元和冻结被申请人东山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9028.34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锦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9028.34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东山县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9028.3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林金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