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1440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婉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金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三路524号1502室。
法定代表人:邱伟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耀,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金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基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蔡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