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刘虎昌与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969号
原告:刘虎昌,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中海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唐通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崔树民。
被告: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70号汇金中心C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里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亮,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建华,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虎昌诉被告中海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建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刘虎昌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虎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虎昌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