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969号
原告:刘虎昌,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中海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唐通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崔树民。
被告: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70号汇金中心C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里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亮,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建华,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虎昌诉被告中海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建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刘虎昌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虎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虎昌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