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6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审被告:佛山市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胡诗金。
原审被告:林桂丹,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审被告:熊万峰,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上诉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桂丹、熊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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