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312号
申请人:佛山市粤砼预拌砂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110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NK3E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701、70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159K。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被申请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融和路23号瀚蓝广场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28000315XF。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801房之自编05-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78075163。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粤砼预拌砂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92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粤砼预拌砂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927.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09.6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粤砼预拌砂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