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7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申请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701、70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159K。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诉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境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57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0********内的人民币存款437858.49元。现***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0********内的人民币存款437858.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