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3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粤砼预拌砂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110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NK3E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701、70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159K。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佛山市粤砼预拌砂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731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617927.10元。现佛山市粤砼预拌砂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粤砼预拌砂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617927.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