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恢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59K。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垫付款3769660.5元;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76966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9973.02元并应向本院交纳[本院另立(2022)粤0605执381号案追缴]。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首次立案执行,该次执行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本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督卡和传票。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本院经执行: 1.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4********_20001存款,冻结期限壹年(从2023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花园××号楼××(不动产权证书号:6000××××67),查封期限叁年,经查,上述不动产由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05执1182号案首查封,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 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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