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536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同年6月14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325.49元(原告***已预交142650.99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71325.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