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536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同年6月14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门市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325.49元(原告***已预交142650.99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71325.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