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159K。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玮,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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