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5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701、70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47159K。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26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0.61元,减半收取685.3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1.21元,减半收取1370.61元,由***自愿承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6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云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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