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847号
原告:许忠文,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训,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蓝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6483D,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与馆驿路交汇处瑞泰翰林水岸1栋商业104。
原告许忠文与被告薛训、蓝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许忠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忠文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