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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新丰县分公司、新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33民初719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东省新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8号。
负责人:卢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师何,该公司办公室经理。
被告:新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群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林,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志文,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广东省新丰县分公司、新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黄志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黄志文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格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