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5民初4448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江,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衍杰,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鲁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16层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73753150D。
法定代表人:佀祥才,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佀洪交,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公司)、***、佀洪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佀洪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国大公司、***、佀洪交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297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080元,合计407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国大公司、***、佀洪交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国大公司承包郓城县随官屯镇佀楼王庄社区建设工程,***承包了楼房外墙保温和粉刷涂料工程,又转包给了佀洪交,***受雇于佀洪交。2022年4月3日下午,***在该工地外墙粉刷过程中右手被挤伤,后在郓城诚信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派工人佀传林护理5天,并垫付了***住院医疗费。
被告国大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是帮“立新”干的佀楼王庄小区第5.6.8号楼的外墙粉刷及7号楼保温带粉刷工程,其中第5.6.8号楼的外墙粉刷工程的清工全部转包给佀洪交,然后佀洪交找了15个工人,在佀洪交要求下给工人购买了意外险保险。原告和工友翟风莲在一个吊栏里干活,因操作失误摁错了3次按钮,导致升降的钢丝绳将原告的手挤伤。***已经将工程清工承包给佀洪交,不应承担这些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
被告佀洪交辩称,佀洪交承包了***的工程,只管干活,不管其他任何事情。虽然找来原告在同一个工地干活,但是原告与翟风莲自愿组合在一个吊栏干活,发生升降钢丝绳挤手事故时,第一次操作已经按了停止按钮,后来翟风莲慌忙再次操作时,而操作反了,挤得更严重,致使原告受伤。送原告到卫生院、诚信医院救治,佀洪交后先交给医院了2100元,后来又转给陪护人员佀传林5000元,多次转给原告计3000元。谁挤的原告的手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翟风莲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佀洪交只是承担一部分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国大公司承建了郓城县随官屯镇佀楼王庄社区建设项目工程,该项目工程中的部分外墙保温、粉刷工程转包给***,***又将其中的劳务分包给了佀洪交,佀洪交雇用原告等14名工人施工。佀洪交每天安排原告等工人干活,并进行考勤记工等管理。2022年4月3日下午,原告与工人翟风莲在同一个吊栏中粉刷楼房外墙,原告的右手被升降钢丝绳挤伤,诊断为右手挤压伤、右手环指末节部分缺失、右手环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并骨缺损、右手小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右手环、小指指甲缺失。原告住院治疗14天,支付治疗费用8528.48元,被告佀洪交已支付9100元,安排翟风莲的丈夫佀传林护理5天,并负担了该5天原告的餐费。山东牡丹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情构不成伤残,原告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支付该鉴定费用2080元。原告的个人意外保险合同已获得理赔款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佀洪交与***的协议合同、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息、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费发票、汉西村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原告妻子的身份证、山东牡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收费票据、保险赔通知书,被告***提交的协议合同、支付佀洪交劳务费记录、工地现场照片、个人意外保险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告在劳务工作中受伤各被告如何承担责任;二、原告受伤产生了多少损失,如何进行赔偿。
关于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原告***等工人跟随被告佀洪交施工,受佀洪交一人管理、指挥。佀洪交一人与***签订的劳务合同。因此,确定被告佀洪交是接受劳务一方,原告是提供劳务一方,双方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施工中未谨慎注意,手触升降钢丝绳导致受伤,自身存在过错,相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佀洪交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对发生施工事故负有较大过错,相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佀洪交辩驳主张另一工人翟风莲操作失误致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翟凤莲也是向被告佀洪交提供劳务一方,其因劳务造成原告的损害,也应由接受劳务一方佀洪交承担责任,且原告未起诉翟凤莲。故,本院对佀洪交的辩驳主张不予采纳。若佀洪交认为翟凤莲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在承担责任后另案向翟凤莲追偿。
被告国大公司系工程承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将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违法承包楼房外墙保温、粉刷工程后,又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佀洪交,亦属于违法分包。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国大公司、***均应对原告的损害与佀洪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的焦点问题二,原告***因身体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确定如下:1、医疗费8528.48元;2、住院伙食补助:80元/天×14天=1120元;3、误工费90日×2021年山东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76278元÷12个月=19069.50元;3、护理费:60日×100元/日=6000元;4、营养费:60日×30元/日=1800元;5、鉴定费2080元。合计38597.98元。减去原告已获得保险理赔3000元,为35597.98元。被告佀洪交承担赔偿金额为35597.98元×70%=24918.59元。减去被告佀洪交已支付的9100元及5天的住院伙食费400元,尚须支付15418.59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佀洪交、国大公司、***赔偿,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由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佀洪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15418.59元。
二、被告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原告***负担254元,被告佀洪交、***、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