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503执保710号
民事审判庭、山东海之纳经贸有限公司、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东海之纳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3)桂0503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2月29日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87768.58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限额187768.5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2023)桂0503民初569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