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鑫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104号
原告: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被告: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均和,经理。
原告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秦皇岛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海港区海阳镇鹏凯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裴秋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